学术参议院的权力

教育法典第53203条:权力

  1. 理事会应为适当的授权制定政策 以及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责任.
  2. 在采纳第(a)节所述政策时,理事会或指定人员, 应与学术评议会共同协商.
  3. 学术评议会在进行合议时,保留与 或就其意见和建议出席理事会会议. 此外,在与行政部门协商后,学术参议院可以提出 它向理事会提出的建议.
  4. 理事会应制定程序,以回应理事会的建议 由以下机构组成的学术委员会:
    1. 当董事会选择主要依靠学者的建议和判断时 参议院,参议院的建议通常会被接受,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在某些情况下和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,这些建议不会被接受.
    2. 当董事会选择与学术评议会达成共同协议时,并且 除非达成协议,否则现行政策应继续有效 政策使该地区面临法律责任或财政困难. 在以下情况下 没有现行政策,或法律责任或财政政策要求时存在 政策如有变动,董事会可在真诚努力达成协议后采取行动, 只能出于法律、财政或组织方面的原因.
  5. 学术评议会可以承担下列责任和履行下列职能
    是否可以由理事会授权.
  6. 聘任学院委员会的教职人员,须于下列日期聘任 与首席执行官或指定人员协商,由学术参议院.

除这些规定外,《韦德1946》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责任 例如,学术评议会与当地议价单位合作 考虑到员工和学生的意见,并在履行义务和特权 委派给参议院.